【商標異議申請簡介】
商標異議是《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的對初步審定商標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監督商標局公正、公開地進行商標確權。提出異議申請應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主體資格。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在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3個月異議期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一、所需文件
1、商標異議申請書及委托書
2、異議理由書,應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附有關證據材料,由異議人的簽字或加蓋公章;
3、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的復印件(可從網上下載);
4、異議人的身份證明。
二、注意事項
1、異議人只能在異議期限內對經商標局初步審定登載在《商標公告》上的商標提出異議。異議期為3個月,自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計算,至注冊公告的前一天。
2、異議人提出的異議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有相應的證據支持。證據在提出異議申請時不能提交的,應當在異議申請書中聲明,并應自提交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證據(可在3個月內郵寄補交)。
3、異議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順延至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4、由于紙質《商標公告》排版的技術原因,一般在異議期最后一個月提出的異議申請,《商標公告》中還有可能刊登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公告,因此,《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被異議商標在異議裁定生效前已經刊發注冊公告的,撤銷原注冊公告,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重新公告。”
三、商標異議申請有以下幾種情況的,商標局將不予受理:
1、對未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
2、超出法律規定異議期限的;
3、商標異議申請中沒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的;
4、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商標異議規費的;
5、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按要求補正的。
【異議答辯簡介】
申請注冊的商標通過初步審定進入初審公告后的3個月異議期中,一旦被他人提出異議,則進入商標異議流程。
商標局在受理商標異議申請后,會將異議材料副本送交被異議人,限定被異議人在收到異議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在此期限內未作出書面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的異議裁定。
被異議人需要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答辯材料中聲明,并自提交答辯書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補充;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商標局將根據當事人所陳述的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作出異議裁定,制作異議裁定書通知異議雙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