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向商標局提出商標續展注冊申請。
【辦理商標續展注冊所需文件】
1、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2、與原商標注冊證上記載的“注冊人”名義完全一致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3、《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商標代理委托書》。
如原注冊商標曾辦理轉讓或名義變更,辦理續展時應提供與轉讓核準證明、名義變更核準證明上記載的受讓人名義、變更后名義一致的營業執照和章印。
如申請人是外國企業或個人,需相應提供企業經營證照或護照,并提供中文翻譯文本。
【有關事項】
商標續展注冊期限:商標注冊證記載的“注冊有效期限”截止之日的前6個月內。自2014年5月1日新商標法實施起,該期限延長為12個月。
寬展期限:商標注冊證記載的“注冊有效期限”截止之日的后6個月內。
【相關法規】
《商標法》第三十九條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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