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 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權法上所稱的“作品”是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只有符合著作權法作品構成條件的“作品”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應具備如下條件:
(1) 作品應表達作者的某一思想和情感,而且能夠讓讀者體會出其中作者要表達的意思。作品要求是通過一定的智力活動而產生的智力成果,非機械記錄、通用表達成果。(比如機械錄制下某段聲音的錄音制品,不屬于“作品”;再如一收錄全市醫院電話的電話簿,如僅是按筆劃順序或拼音順序排列,則不能成為受著作權保護的匯編作品。)
(2) 作品所反映的作者的思想情感必須是文學、藝術或科學領域內的。在這里,文學作品主要是用語言來表達作者思想的作品;藝術作品是指借助于其他道具以塑造形象來表達作者思想的作品;科學作品包括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和工程技術作品,是指表述自然科學或社會科學或技術經驗及生產工藝方法和技能等內容的智力創作成果。
(3) 具有獨創性:即作品必須是作者獨立的智力創作,不是抄襲他人的。著作權保護作品的形式(即思想的表現形式),而不保護作品的內容(即思想本身),因此著作權對作品內容并不要求必須具有新意,只要是作者自己創作的,也即作者在掌握一定素材的基礎上,運用自己的創作技巧,將自己所要表達的思想情感融匯進去,以自己的方式表現出來。獨創性是判斷一作品是否可受著作權保護的核心標準。
(4) 必須以某種特定的形式表現出來,這種形式能夠予以復制。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要求能以一定的形式固定在一定的物質載體上,才能被人們感知,也才能被利用和傳播,從而實現其社會價值,也才能使作者通過作品的被利用而獲得財產價值。這一點從另一方面說明著作權保護的是思想的表現形式而不是思想本身。著作權不保護一個攝影創意,但保護根據該創意而拍攝完成的攝影作品。
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哪些作品?
《著作權法》第三條。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1、 文字作品;
2、 口述作品;
3、 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4、 美術、建筑作品;
5、 攝影作品;
6、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7、 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 計算機軟件;
9、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各國著作權法都對作品的使用權及獲得報酬權規定的保護期限,超過法律規定的保護期后,作品便為全社會所公有,任何人可自由使用而不須征得原作者同意及支付報酬。但作者對作品享有的署名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是永久的。在使用作品時,仍需署作者的名字,并保護作品的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