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解決著作權糾紛提供初步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當事人提起訴訟所提供涉及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以及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根據該條規定,侵權訴訟中,權利人可以將登記文件及相應的作品提供給法庭作為初步的權利證明;如對方不能提供相反證據反駁的,法院應當確認其享有權利。
數字音樂時代到來后,詞曲作者習慣將創作完成的歌曲發布到網上,通過網友的點擊收聽獲得唱片公司或CP的關注。由于網絡歌曲記載的作者信息和上傳時間經常遭到篡改,因此糾紛發生后,作者很難證明自己的作者身份和創作時間。但如果作者在創作完成后、歌曲上傳前,及時對作品進行著作權登記,就可以解決該難題。
(二)有利于交易雙方的審核成本
無論是唱片版權貿易還是數字音樂業務,被授權方總會要求授權方提供權利證明。如果授權方對該音樂作品作了著作權登記,則可以將《著作權登記證書》作為權利證明,便捷得進行版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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