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要說明】
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向商標局備案并報送備案材料。備案材料應當說明注冊商標許可人、被許可人、許可期限、許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范圍等事項。注冊商標使用再許可備案、許可人/被許可人變更其名稱、提前終止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撤回商標使用許可備案的,可以向商標局辦理相應手續。再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通過被許可人許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冊商標。
【辦理許可備案所需文件】
報送商標使用許可備案或者再許可備案的,提交以下書件:
1、《商標使用許可備案表》、《商標代理委托書》;
2、許可人/被許可人的身份證明包括:企業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個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3、再許可的,還需報送注冊人同意注冊商標使用再許可授權書。
【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備案有關注意事項】
1、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向商標局備案并報送備案材料。
2、一個注冊號對應一份備案表;一份備案表只能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注冊商標。
3、共有商標申請許可備案的,許可人的代表人和其他共有許可人均需提交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4、商標使用許可在商標局未予以備案前可以撤回,但撤回商標使用許可備案需許可人、被許可人雙方同意。
【商標局對商標使用許可備案的審核】
1、報送商標使用許可備案后,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商標局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許可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許可人并說明理由;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許可人予以補正,許可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期滿未補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進行補正的,商標局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許可人。
2、符合《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商標局予以備案并書面通知許可人。
3、不符合《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商標局不予備案,書面通知許可人并說明理由。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許可人予以補正,許可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期滿未補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進行補正的,商標局不予備案并書面通知許可人。
【相關法規】
1、《商標法》第四十三條: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商標法實施條例》第69條: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向商標局備案并報送備案材料。備案材料應當說明注冊商標使用許可人、被許可人、許可期限、許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范圍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