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專利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擅自使用其專利標記的行為《刑法》第216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
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包括以下幾種:
1、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2、在廣告或者其他宣稱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設計的技術誤認為是他的專利技術;
3、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設計的技術誤認為是他的專利技術;
4、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專利申請文件。
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應具備的條件:
(1)必須有假冒行為;
(2)被假冒的必須是他人已經取得的、實際存在的專利;
(3)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是故意行為。
經過多年的討論和研究,2001年7月1日起實施的新《專利法實施細則》增加了第84條,規定"下列行為屬于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一)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三)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該條規定的表述,窮盡式地列舉了四種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即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只能是上述四種行為之一或者其組合。同時,我們可以把構成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的要件歸納為:
(一)必須有假冒行為,即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某種方式表明其產品為他人獲得保護的專利產品,或者其方法為他人獲得保護的專利方法,從而產生誤導公眾的結果;
(二)被假冒的必須是他人已經取得的、真實存在的專利;
(三)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應當是一種故意的行為,《專利法實施細則》第84條所列的四種行為均為故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