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商標的顯著特征(又稱顯著性),即是指商標易于區別含其他商標的商品、服務等的可識別性和獨特性,消費者可以憑借該商標特征區別商品或服務的出處、特點、信息等。商標的特征越顯著(即具有獨創性的顯著特征),其區別作用就越大,越有利于一般消費者識別。此處所指的獨創性,是指靠智力所確定的非常見常用的字詞、圖形及其組合,屬于大眾化的常見的花鳥蟲魚、吉利語言或其他事物一般缺乏獨創性。
由于對商標的顯著特征的審查實行的是否定審查方式,而且商標所使用的文字、圖形涉及范圍非常廣,法律無法回答那些商標具有顯著性的問題,所以只能列舉一些不具有顯著性的情形和例子。
一般情況下,以下幾種商標被認為不具備顯著特性:
(1)以本行業通用的商品名稱、標志、圖形作商標;
(2)以與本商品有關聯的文字、圖形作商標的;
(3)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點的文字或圖形作商標;
(4)以地理名稱作商標的(注: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有例外);
(5)商標的文字、圖形過于繁雜或使用繁多稱謂的圖形;
(6)以極其簡單的幾何圖形、以普通字體寫的兩個以下的數字或字母(如一條直線,一條曲線,一個規范的三角形、或圓等)所構成商標全部或主體部分的等;
(7)使用國家或行業頒布的統一專用符號作為商標,也被認為是不具備顯著性的。
商標的顯著性并不是絕對的,商標設計雖然要注意顯著性問題,單一個商標是否具備顯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下取決與使用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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