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申請書件包括注冊、續展、轉讓、變更、補證、注銷和撤銷他人不使用或注冊不當商標等。各類申請既有共同的基本要求,又有不同的具體要求。
1.商標申請書件(含商標注冊、續展、轉讓、變更、補證、注銷和撤銷申請書)應用鋼筆或毛筆填寫,提倡用打字機打印;文字書寫必須合乎規范,字跡工整、清晰。
2.隨同申請提供的商標圖樣必須清晰,便于粘貼,使用光潔耐用的紙張或用照片代替,長和寬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商標圖樣方向不清的,應用箭頭標明上下方;申請卷煙、雪茄煙商標,圖樣可以與實際使用時所需大小相同。
3.商標申請書、委托書必須加蓋申請人的章戳,申請人名稱及章戳應當與核準登記的企業名稱完全一致;申請書和委托書上還須加蓋代理人章戳;對于國外申請人,要詳細填寫中英文企業名稱和地址;委托書可由企業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簽名。
4.一份商標申請書中只能填寫一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商品名稱或服務項目應當依照《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所列的具體、規范名稱填寫。
5.申請書和委托書所填各項不得隨意改動;如確需改動的,應當在改動之處加蓋代理人或申請人章戳,或由修改人簽名。
6.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申請手續齊備并按照規定填寫的申請書件,編定申請日期和申請號,發給受理通知書;申請手續不齊備或未按規定填寫的申請書件,不予受理。
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申請書件的填寫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補正,申請人或代理人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按指定內容補正后交回商標局;限期內補正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和申請號;未作補正或超過限期補正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7.商標注冊申請書件應當使用中文;外文書件應當附送中文譯本。
8.各項申請都需按規定交納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