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人是著作權法保護的主體:即享有著作權權利和承擔著作權義務的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著作權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
(一)作者: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直接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著作權的原始主體。所謂直接創作的作品:指作者通過自己的獨立構思,運用自己的技巧和方法,直接(包括書面的、口頭的和立體的形式表現)反應自己的思想與感情、個性與特點的作品。幫助作者修改稿件、編輯、校對、審稿等不能成為作者,因為他們是在作者創作基礎上進行修改的。
1.被視為作者法人和非法人單位也是著作權原始主體;
2.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單位;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明,就是作者。(但不能說沒有署名的人就不是作者)
(二)其他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單位;通過繼承、遺贈、轉讓、委托關系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條(六)規定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作為遺產可以繼承。第16條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著作權法第19條規定:“公民在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
(三)未被視為作者的法人和非法人單位(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5條、第16條)
(四)國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國家作為著作權主體也有幾種情況:
1.作者身前將作品原件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無償轉讓給國家,或者將已發表的作品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無償轉讓給國家;
2.作者通過遺囑方式將其全部或部分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在他死后贈送給國家;
3.作者死亡后,其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贈,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由國家享有;
2.著作權屬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變更、終止后,沒有承受其權利與義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著作權由國家享有。
(五)外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條和第13條:分為三種情況:
A.外國人的作品第一次在中國境內發表;外國人的作品首次在國外發表,三十天內在中國境內發表被視為首次在中國境內發表;
B.雙邊協議,如兩個國際公約;
C.與中國公民合作創作作品的外國作者,但如果中國公民放棄權利或轉讓權利,而該外國人所在國與中國沒有雙邊協議或不是兩個公約的成員國,他也不能成為著作權的主體。
著作權人與作者的區別:著作權人不一定是作者,但作者可能是著作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