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是指以復制、發行、出租、展覽、放映、廣播、網絡傳播、攝制、改編、翻譯、匯編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這是著作財產權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
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4.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公開表演作品被稱為現場表演或直接表演;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被稱為機械表演或間接表演,如酒店、咖啡館等經營性單位未經許可播放背景音樂就可能侵犯音樂作品的機械表演權。
6.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7.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8.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9.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0.改編權,即改編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1.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2.匯編權,即將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13.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使用作品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