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質權登記,應由出質人與質權人共同到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但出質人或質權人中任何一方持對方委托書亦可申請辦理。
一、當事人申請著作權質權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供下列材料:
1. 著作權質權登記申請表;
2.出質人和質權人的身份證明;
3.主合同和著作權質權合同;
4.委托代理人辦理的,提交委托書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
5.以共同著作權出質的,提交共有人同意出質的的書面文件;
6.著作權出質前授權他人使用的,提交該著作權的授權合同;
7.出質的著作權經過價值評估的、質權人要求價值評估的或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價值評估的,提交有效地價值評估報告;
8.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提交著作權登記證書;證明文件是外文的,需同時提交中文譯本。)
二、辦理步驟:
申請人提交登記申請材料→登記機構核查接收材料→登記機構受理申請→審查→領導審批→制作和發放《著作權質權登記證書》→公告
三、辦理時限:
登記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要求的,登記機構予以登記,并頒發《著作權質權登記證書》。
四、登記機構不予登記的情形:
1.出質人不是著作權人的;
2.合同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3.出質著作權的保護期屆滿的;
4.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超過著作權保護期的;
5.出質著作權存在權屬爭議的;
6.其他不符合出質條件的。
五、登記機構撤銷登記情形:
1.登記后發現有《著作權質權登記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的;
2.根據司法機關、仲裁機關或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生效裁決或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撤銷的;
3.著作權質權合同無效或被撤銷;
4.申請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騙取著作權人質權登記的;
5.其他應當撤銷的
六、質權變更登記申請:
申請質權變更登記的,應持質權變更登記申請表、變更協議、《著作權質權登記證》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著作權質權變更登記。登記機構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對變更事項予以登記。
當申請變更的范圍可以包括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基本信息、著作權的基本信息、質權擔保數額、質權擔保范圍等事項。涉及質權登記證書內容變更的,應交回原登記證書,由登記機構發放新的證書。
七、注銷質權登記申請:
當發生下列情形,當事人可申請注銷著作權質權登記:①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一致同意注銷;②主合同履行完畢;③質權人放棄質權;④質權實現等。
申請人注銷著作權質權登記的,應當提交注銷質權登記申請書、注銷登記證明、申請人身份證明等材料,并交回原《著作權質權登記證書》。登記機構自受理之日起10內辦理完畢,并發放注銷登記通知書。
八、《著作權質權登記簿》的效力
著作權質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于《著作權質權登記簿》時發生效力。因此,著作權質權的登記、變更、轉讓、注銷、撤銷都應當在《著作權質權登記簿》中記載,《著作權質權登記證書》中的內容與《著作權質權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以《著作權質權登記簿》為準。
九、著作權質權登記公告:
登記機構通過國家版權局官方網站公布著作權質權登記的基本信息。
十、公眾查詢:
社會公眾可以查詢《著作權質權登記簿》中記載的有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