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八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五款規定,以聲音標志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提交符合要求的聲音樣本,對申請注冊的聲音商標進行描述,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對聲音商標進行描述,應當以五線譜或者簡譜對申請用作商標的聲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說明;無法以五線譜或者簡譜描述的,應當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標描述與聲音樣本應當一致。
具體要求如下:
以聲音標志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在商標圖樣框里對聲音商標進行描述,同時報送符合要求的聲音樣本,在商標注冊申請書“商標說明”欄中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
(一)聲音商標的描述。應當以五線譜或者簡譜對申請用作商標的聲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說明;無法以五線譜或者簡譜描述的,應當使用文字進行描述。
(二)聲音樣本的要求。
1.通過紙質方式提交聲音商標注冊申請的,聲音樣本的音頻文件應當儲存在只讀光盤中,且該光盤內應當只有一個音頻文件。通過數據電文方式提交聲音商標注冊申請的,應按照要求正確上傳聲音樣本。
2.聲音樣本的音頻文件應小于5MB,格式為wav或mp3。
(三)商標描述與聲音樣本應當一致。
聲音商標的審查標準如下:
(一)禁用條款審查
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聲音,例如與我國或外國國歌、軍歌或國際歌等旋律相同或近似的聲音,宗教音樂或恐怖暴力等具有不良影響的聲音。
(二)顯著特征審查
1.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務內容、消費對象及其他特點的聲音,缺乏顯著特征。例如:鋼琴彈奏聲使用在“樂器”上,兒童嬉笑聲使用在“嬰兒奶粉”上,狗吠或貓叫聲使用在“寵物飼養”上。
2.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聲音。例如簡單、普通的音調或旋律,一首完整或冗長的歌曲或樂曲,以平常語調直接唱呼普通標語或口號,行業內通用的音樂或聲音。
通常情況下,聲音商標需要經過長期使用,才能取得顯著特征。商標局可以發出審查意見書,要求申請人提交使用證據,并就商標通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進行說明。
(三)相同近似審查
原則上,聲音商標以聽取聲音樣本為主進行相同近似審查。如果兩個聲音商標或者聲音商標與可視性商標相比,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或者認為二者之間存在特定聯系的,判定為相同或近似商標。例如:“通信的好鄰居”聲音商標與“通信的好鄰居”文字商標構成近似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