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 99线观看,国产乱来视频在线,欧美黄色一级,色欲综合久久躁天天躁

風馳手機版
風馳官方微信

您當前所在位置:首頁 > 知識產權問答 > 版權知識 >

網絡作品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分析?

發布日期:2021-11-09      來源:      點擊:

網絡作品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

(一)網絡作品的概念 

網絡作品是指電子計算機信息互聯網上出現的作品。這是一個泛指概念,具體而言,它是指通過數字化技術在互聯網上運行的、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加以復制的文學、藝術、和科學智力成果,包括數字化的文字作品、美術作品、攝影作品、音像制品、視頻作品、軟件作品以及經過智力創作的網頁。相對于具有某種單獨屬性的作品而言,網絡作品是一個類概念,并不反映作品的屬性,僅反映作品承載體的形式。 

(二)合理使用制度的概念  

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著作權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只需要指明作者的姓名和作品的名稱出處,但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的著作權權利限制制度。合理使用是信息與知識傳播自由的一個法律保障,公民有信息采集和獲知權利,這是憲法賦予的權利,合理使用則是公民實現信息自由權利的基本條件。言論和出版自由的前提是信息的采集和傳播,合理使用制度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由而無償使用知識信息和接受信息。合理使用是著作權體系為了達到推動社會科學、文化發展的目的,而在賦予權利人各種權利的同時,賦予社會公眾的一定程度上的使用權。 

(三)合理使用的法律性質 

關于合理使用的法律性質,有采權利限制說者,認為合理使用法則是對著作權人權利的限制,以免阻礙知識之利用;更有采使用者權利說,即不僅將合理使用視為消極性的防御侵權事由,而更進一步將之視為立法者賦予作者專屬權利之同時,一并賦予作者以外之人使用著作之權利。就法律效果而言,區別上面兩種說法其實并沒有多大意義,因為只要成立了合理使用,則使用者的使用行為就不會被認定是侵權,相對而言,作者的著作權受到了限制,而使用者的使用得到了相當程度的保障。不過,如果從著作權法的政策目的來看,也許會有更深層的認知,就著作財產權而言,法規賦予著作人一定的財產上專屬權,并不是因為那些權利是“天賦人權”,而是因為法律希望借著給予著作人獎勵,使社會上的著作質量增加,促進國家文化發展,從此可理解,著作權人僅享有著作權法上所規范的權利,至于著作權法未規范者,均屬社會大眾所共享。從著作權法的最終目的(促進文化發展)觀察,如果著作權人的權利受到了法定限制,應該可以理解為立法者將該被限制部分交給了社會大眾享用,即剝奪著作人權而賦予使用者權,因此合理使用可以被認為是著作權法建構使用者權的依據。 

調整網絡作品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的必要性 

(一)作品傳播使用的新特點 

在目前各國的法律中,不管對于著作權的保護是如何編制,但基本上已經形成了一定的框架和體系,以適應傳統媒體。但隨著信息化在全球的蔓延,計算機網絡變得越來越龐大和復雜,不同國度,不同地域的人之間的信息交換和交流所用的時間遲延越來越小,一些建立傳統基礎上的法律并不能自動適應這種變化,新的載體需要新的法律來規范或者是需要法律的修改以適應。版權制度近300年的歷史表明,版權法總是一直不斷地追趕新技術的前進步伐。版權制度的歷史也是信息傳播技術進步的歷史,版權法的每一次重大修訂,都是對信息傳播技術重大突破的回應。為了能夠更好的研究問題,我們先來分析一下網絡環境下作品使用的新特點:

(1)無國界性,網絡里是沒有明顯的國界的,隨便鍵入一個外國域名,就可以訪問外國網頁,這使得版權作品可以迅速傳播到世界的各個角落,作品的國際保護顯得尤為緊迫。

(2)復制的普遍性和必要性,網絡上作品的傳輸伴隨著不斷的復制,如果版權人仍然牢牢控制復制專有權,那么會大大的限制優秀 的文化作品在網絡上的傳播。

(3)開放性,網絡使得獲得作品的時間和空間都大大減少了,借助于因特網的搜索引擎,可以迅速找到自己想要閱讀的作品,而無 需原來那樣走出家門逛書店,泡圖書館,這也就決定了侵權變得更加的容易。

(4)作品的形態,網絡環境下作品都以數字化的形式存在,如果說印刷業的進步導致著作權法的重大變革,那么數字技術的出現引領了著作權法進入一個全新的時代。 

(二)網絡環境下作品的屬性并沒有變化 

如前所述,作品被數字化,并不能產生新的作品,不能把作品的數字化稱作為一種創作。數字化作品與傳統作品的區別僅在于作品的存在形式和載體的不同,作品的表現形式不會因為數字化而有絲毫的改變,也不會因為數字化而喪失“獨創性”和“可復制性”。既然作品被數字化以后改變的只是作品的存在形式,數字化過程本身不具有獨創性,因此權利仍然由原著作權人擁有。 

(三)調整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的必要性   

著作權立法的雙重目標造就了其利益平衡的基本特征,現代著作權法始終在保護作者權利和促進信息傳播方面兩點之間尋找著平衡點。網絡環境下作品既不能免費傳播,又不能為著作權人所絕對壟斷,而主張將傳統合理使用制度直接適用網絡者也大有其人,但是網絡的公開性、交互性,讓合理使用制度的切實可行性大打折扣。復興信息網絡環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并配合法定許可等多種強制限制形式對于網絡傳播的作品絕對權利進行限制,在保證激勵作者創作的前提下,保證網絡信息的合理共享。兼顧作品創作傳播的各個環節,在對作者和利益激勵和滿足公眾需求的利益損失之間尋求,符合合理使用和網絡傳播權保護標準的最佳邊界。 

司法實踐中判斷是否為“合理使用”的基本原則 

著作權保護的根本目的是為了鼓勵智力創造,促進文學、藝術、科學的繁榮。為了達到這一根本目的,版權保護制度一直隨著傳播技術和傳播方式的發展而發展。如上所述,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難于涵蓋數字環境下合理使用的各種情況,而且它們很難在法律中一一列舉。為了充分實現著作權法律關系中各方利益的最大化,我們在司法實踐中判斷是否“合理使用”時應借鑒美國版權法的第107條只規定,掌握以下四個基本原則: 

(一)使用的目的和性質使用目的必須正當,不能借合理使用知名行剽竊之實。

合理使用的目的須以出于善良之目的、公益之性質為判斷標準,而不以非營利性為標準,非營利性僅是正當使用的外部表現形式之一。同時還要注意,出于善良之目的、公益之性質僅是構成合理使用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亦即出于善良之目的、公益之性 質之使用未必都是合理使用,但反過來,合理使用則一定是出于善良之目的、公益之性質。 

(二)使用的版權作品的性質。 

由于與公共利益的關系密切程度不同,對不同作品合理使用的要求也不同。如政府公共信息網上的公共事務信息可由讀者自由下載,其合理使用的要求較低。又如合理使用小說的要求就比是用教科書要嚴格得多。 

(三)使用程度。   

首先,一般而言,在作品中少量引用被視為合理使用,大量引用原作品應視為侵權。是否屬于大量引用需將引用部分與原作進行對比衡量,在此方面各國規定不盡相同。有的國家規定引用他人作品不得超過原作品的1/10,而有的國家則規定不得超過1/4。其次,不得照搬原作的精華部分。一般而言,作品的精華部分更能體現文章的獨創性,因此對此部分的保護應優先于其他部分。因此即便是少量引用,也可能構成侵權。 

(四)對經濟價值的影響。 

相對于使用目的而言,對經濟價值的判斷屬于客觀范疇,較好判斷。美國法院對此十分重視,甚至有人認為,不管使用者是否取得了實質性利益,只要給權利人造成了實質性市場損害,就不屬于合理使用了。 

(文章摘選自網絡)

 網絡作品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分析?

? 先風是一家集商標代理、專利代理、版權代理、律師維權、商標及專利技術轉讓交易、品牌策劃設計于一體的大型知識產權服務集團。2003年成立,旗下6家企業組成了獨到的知識產權產業鏈閉環,真正實現了一站式服務!

地址:鄭州市黃河路26號中孚大廈10樓
郵箱:xf@xianfeng1998.com
商標部:0371-63588188
專利部:0371-63588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