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三種比較有效的保護方式:
一、通過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各地有分會)對原創音樂作品進行登記。
經過登記的作品可以作為對抗日后雷同作品的初步證據。據筆者了解,該會是不收登記費的,但是需要創作者將作品以信托方式授權給協會行使(從信托一詞法律意義上講,一旦作者入會,則喪失了對音樂作品的自主權利,除非先退會),將來產生的收益與協會八二分成。這一方式使得廣大音樂作品作者望而卻步,筆者建議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對這一機制進行改革。
二、通過公證處進行著作權公證。
據筆者了解,北京的公證機構不太愿意做這一項業務,道理很簡單,公證處工作人員沒有親自經歷作者創作過程,不能確認申請公證的作品是否一定是作者原創。
三、通過律師見證。
這一方式比較靈活,也是中國律師業放開遵循市場經濟運作的結果。但是同樣道理,律師沒有經歷創作者的創作過程,也不可能對著作權進行直接見證,這里見證的效力等同于著作權協會的作品登記,只是可以產生對抗后登記雷同作品的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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