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專利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與發明專利相比,實用新型專利的創造性較低,授權時未經實質審查,專利穩定性較差,所以數量龐大的實用新型專利對市場經營自由所帶來的限制尤為突出。在司法審判中,合理界定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保護范圍,在鼓勵技術創新的前提下防止技術壟斷和惡性競爭,應屬于當前我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不能忽視的一個因素,對于實現專利法宗旨有著積極意義。
中國專利局于1989年12月11日發布了第二十七號公告,明確規定不能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涉及以下方面主題:
一、各種方法、產品的用途;
二、無確定形狀的產品;
三、單純材料替換的產品;
四、不可移動的建筑物;
五、僅以平面圖案設計為特征的產品;
六、由兩臺或兩臺以上的儀器或設備組成的系統;
七、單純的線路;
八、人體醫療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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