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經過審查程序,就進入授權階段。然而,并非所有的專利申請都能批準為專利。一般來說,專利申請經過審查程序,可能有四種不同的結局:申請被主動撤回、申請被視為撤回、申請被駁回和申請被授予專利權。對于不同的結局,申請人可能需要作出不同的處理或辦理不同的手續。
1.專利申請被主動撤回
申請人提出申請以后,由于情況的變化,申請人可以主動提出撤回專利申請。例如:
(1)發現申請內容不屬于專利保護范圍的;
(2)發現申請文件撰寫存在嚴重缺陷,可能導致申請無法批準,或者保護范圍將受到嚴重限制的;
(3)發現申請缺乏專利性,進行下一步程序已沒有意義的;
(4)申請人要求申請保密專利,國務院主管部門不同意,申請人經考慮認為將發明保密更有利的。
請求撤回專利申請的,應當提交“撤回專利申請聲明”一式兩份,寫明請求撤回的申請的申請號、發明名稱和申請人,并應當有全體申請人簽章。委托專利代理的,可以由專利代理機構代辦手續,但應當附具全體申請人同意撤回申請的證明。
專利申請一經撤回,申請人及其繼受人不得再有要求恢復。
2.申請被視為撤回及其恢復
在審查程序中,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或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內,辦理某項審批手續的,其申請將被視為撤回。
在實際操作中,專利局無法區分這些不同情況,所以對逾期未辦理規定手續的,都要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通知書中寫明視為撤回的原因。申請人如有正當理由,應當在收到視為撤回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專利局說明正當理由請求恢復權利。
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一式兩份,說明耽誤期限的正當理由;同時補辦因正當事由的障礙而未完成的各種應當辦理的手續,和補繳應當繳納的費用。補辦手續補繳費用一般應當在上述兩個月內完成。如確有困難無法在兩個月內完成的,應當請求專利局延長期限;請求恢復權利的,還應當繳納規定的費用。例如,申請人因病住院,耽誤了辦理實審請求的期限,因而申請被視為撤回,這時申請人如要求恢復申請,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一式兩份,繳納恢復權利手續費,補辦實審請求手續,補繳實審請求費。
請求恢復權利需經專利局批準。專利局審批的主要依據是:
①恢復權利請求書和恢復權利請求費以及其它應當補辦的手續和應當補繳的費用是否在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后兩個半月內完成的;
②提出的正當理由是否成立,一般來說,只有申請人沒有過失或者過失可以原諒的事由才被認為是正當事由。
專利局不同意恢復的,將作出不同意恢復的決定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此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不同意恢復的通知后15天內,向專利局行政復議處提出行政復議。
3.駁回申請及請求復審
在審查程序中,申請人應審查員要求陳述意見或進行修改或補正以后,專利局認為申請仍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應當作出駁回申請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對專利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局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
請求復審應當提交“復審請求書”一式兩份,在其中說明復審的理由,復審理由應當針對專利局的駁回決定中提出的事項請求進行申訴,否則不予受理。為了支持復審理由或者消除申請文件中的缺陷,申請人在請求復審時,可以附具有關證明文件或資料,也可以對申請文件的駁回決定中涉及的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復審請求應當由全體申請人共同提出。請求復審的還應當繳納規定的費用。
復審請求書不符合規定的格式,或填寫不符合要求的,復審請求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復審請求被視為未提出。
復審請求被受理以后,一般先要將復審請求書及其附件,特別是經申請人修改過的申請文件送交原審查部門進行復查,稱為前置審查,復審委員會在此基礎上再進行復審并作出決定。復審決定可能有兩種不同的結論:
(1)維持原駁回決定,駁回復審請求。
(2)確認復審請求理由成立,或者確認經申請人修改后,申請文件已克服了原駁回決定指出的缺陷,決定撤消原駁回決定,申請退回原審查部門重新審查。
復審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發明專利申請的申請人對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4.授予專利權與辦理登記手續
發明專利申請經過專利局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均未發現駁回理由的,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專利局將發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和“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申請人按期辦理登記手續的,專利局將授予專利權、頒發專利證書(含授予專利權決定),并同時予以公告。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期滿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
所以,辦理登記手續是專利授權階段申請人應當辦理的一項必要手續。現說明如下:
(1)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
登記手續從專利局發出授權通知書以及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之日起啟動。申請人接到這些通知書以后,應當自通知書右上方專利局加蓋的發文章日期起算,于兩個半月內辦理登記手續。期滿未辦理的,專利局將發出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通知書。
(2)登記啟動后對其它程序的影響
登記手續完成以后,被通知將要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不得再作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基礎;也不得再作為新的分案申請的母案。在對該申請辦理登記手續完成后提出的,以該申請為基礎的要求本國優先聲明,專利局將按優先權聲明視為未提出處理。對以該申請為母案提出的分案申請,專利局將予以駁回。
登記手續啟動以后,申請人提出的著錄項目變更手續,除變更地址以外,均暫停辦理,待授權程序結束后,再行辦理。所以這些變更情況將不在專利證書上反映,但將記錄在專利登記簿上,并在專利公報上公告。
(3)頒證日的確定
被通知將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其在專利登記簿上的登記日、公告日和頒證日為同一天。
(4)辦理登記手續時,不必再提交任何文件,申請人只需按規定繳納專利登記費、授權當年的年費、公告印刷費以及專利證書印花稅。發明專利申請還應一并繳納除授權當年之外的各年度的申請維持費。授權當年的年費可以減緩,但不能滯納。
(5)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以后的權利恢復
專利局作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后,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理登記手續的,專利局通知申請人,被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如果申請人耽誤期限是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請求恢復權利。
恢復權利的請求應當在接到專利局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通知書之后兩個月內提出,同時應當補辦登記手續(繳納專利登記費和授權當年的年費)和繳納規定的恢復權利請求費。視為放棄后恢復權利的程序和要求與申請視為撤銷后恢復權利的程序和要求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