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糾紛屬于民事案件,但與一般民事案件不同.它涉及的是科學技術問題,比較復雜,涉及面比較廣,有時還涉及國內外,有很強的專業性。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最高人民法院對專利糾紛案件的管轄權限作了如下規定:
①凡當事人因對中國專利局的決定或裁決不服而引起專利糾紛訴訟的案件,均由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二審法院。
②凡申請人、發明人或利害關系人發生的專利糾紛訴訟案件,分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各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審理其管轄區內的專利糾紛訴訟案件的第一審法院。
③各省、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實際需要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區內的開放城市或者設有專利管理機關的較大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審理其管轄區內的專利糾紛案件的第一審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對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權限作了如下規定:
①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了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銷售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產品以及制造、銷智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由該產品側造地或者鉑售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制造地不明時,由該產品的使用地或者銷售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②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了生產經營目的而使用專利方法的,由該專利方法使用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③未經專利權人授權而許可或委托他人實施專利的,由許可方或委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許可方或受委托方實施了專利,從而雙方構成共同侵權,則由被許可方或受委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④專利權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由許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許可方實施了專利,從而雙方構成共同侵權,則由被許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⑤專利權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轉讓超過其應有份額的專利權的,由轉讓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受讓方明知對方越權轉讓而仍然接受,從而雙方構成共同侵權,則由受讓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⑥假冒他人專利尚未構成犯罪.但給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害的,由假冒行為地或損害結果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有困難,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