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不支付報酬?
根據《著作權法》,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
引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
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xiàn)或者引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fā)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fā)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fā)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fā)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zhí)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fā)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fā)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chuàng)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shù)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fā)行;
(十二)將已經發(fā)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上述規(guī)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什么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但需支付報酬?
法定許可,是法律規(guī)定可以不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同意而使用其已發(fā)表的作品,但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并應當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guī)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guī)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上述規(guī)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二)作品在報刊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三)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guī)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fā)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五)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除此之外,《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也有一些關于法定許可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