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企業在注冊商標的時候,有些代理公司總會勸企業注冊35類商標,理由有“廣告肯定要做的”、“商標需要在門頭展示”,怎么能沒有35類商標呢?任何企業都需要35類商標!35類商標,又稱萬能商標。只要任何商家門頭上有相似商標,都可以用35類商標權為權利基礎去起訴的!
凡事不絕對,絕對的說法肯定有問題。正確認識35類商標,你會發現,這個類別大多數企業、大多數情況下,企業并不需要。
35類商標到底是什么?
國家知識產權局2022年12月7日發布《關于第35類服務商標申請注冊與使用的指引》,為35類商標徹底定性:不是萬能商標。正確理解35類商標,需要抓住兩個關鍵點:1.銷售不視為服務;2.服務的共性特征是“為他人”。
銷售為什么不是服務?因為商品生產出來就是為了銷售的。這是商品的固有屬性,不需要法律進行解釋。為什么人們會把“銷售”理解為服務?因為錯誤的把“推銷”和“銷售”混淆,推銷是推廣(推薦)、銷售的簡稱。實質是推廣服務和銷售行為的結合。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確實無需刻意強調兩個詞的差別,反正橫豎都是賣,消費者并不關心是直接賣,還是幫著賣。舉個例子,都是外賣,店家直送就是銷售,平臺幫送就是(配送)服務,但消費者并不在意這種差別。35類所涉及的項目,其主要指代的是推銷行為中涉及推廣的部分。
在直送銷售和配送服務的例子中,也體現了商標分類中“為他人”這個概念的標準的判斷依據——以商品生產方的角度。如果是自產自銷,那就不是為他人;如果是為商品生產商提供商事服務就是“為他人”。店家是銷售,美團、餓了么平臺是“為他人銷售(提供服務)”。
這兩個概念弄明白,就很容易理解35類商標的使用范圍了。“為商品生產者(即他人)做廣告”“為商品生產者展示商標(商品)”,這才是35類的分類范圍。所以,商品是自營自銷、直營直銷的都不需要35類商標。而為自己企業做廣告,搞直播,搞網銷,都屬于商戶自身必需的商業行為,不涉及“為他人服務”,只需要符合自己商品/服務對應類別的商標。簡而言之,如果企業產品足夠單一,只需要一個商標就夠用了。
做特許經營,及加盟合作,35類商標必要嗎?
只需要結合兩點來看。1,特許加盟的商標是不是在商品生產企業的名下;2,是否提供了超出供應商品之外的其他服務。
《指引》特別指出,35類“不包括特許人進行的特許經營行為本身”。特許人即商標權人,進行特許經營行為本身,是對自己其他類商標權的正常使用方式之一?,F實中,為了權責關系及資產管理的考慮,不少品牌會考慮單獨成立品牌管理公司,對加盟店實施管理及服務。那這個品牌管理公司實際是為品牌特許人(商品生產者)服務的。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如果商品生產者提前將商標轉移給品牌管理公司,那品牌管理公司就成了特許人,也就不再算為他人服務。
此外,特許人圍繞商品供應及銷售所做的行為都屬于銷售行為,比如送貨、提供包裝材料、店面裝飾等等,并不需要35類商標。應當明確,加盟商是一個獨立的商業主體,品牌管理公司為這些商業主體提供貨品供應外的服務,諸如選址建議、經營咨詢、營銷策劃、人員招聘培訓等其他相關服務就完美符合35類“為他人服務”的方式。
所以,如果加盟店僅僅是產品銷售的延伸,如公牛給各種小商戶更換帶公牛商標的門頭,不算是35類服務,但像蜜雪冰城、瑞幸那種除了錢,什么都包的方式,可能真少不了35類商標。
35類商標對超市有用嗎?
其實理論根源是一樣的,不同類型的超市,不能一概而論。像小型的單店超市、緩慢擴張的直營型門店超市,其利潤來源比較單一,就是商品“低買高賣”的銷售差價,那這種就屬于純純的銷售行為。
但大型超市,還是有其他的經營方式的,比如搞品牌專柜、品牌專區。我們會發現,這些專柜、專區的人員并不與超市員工統一著裝。這就是大型商超可以玩賣場模式,以收展位費、廣告費(超市傳單)、衛生費、人員租賃費等服務性收費的方式盈利。這就進入了35類的范疇。